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廢棄物處理-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廢棄物清除

一、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家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二、資源垃圾:指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廚余除外)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鐵桶塑膠桶買賣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産生之一般廢棄物。

三、有害垃圾:指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准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四、廚余:指丟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有機性廢棄物,並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五、一般垃圾:指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廚余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六、分類:指一般廢棄物于貯存、回收、清除及處理過程中,將同類別性質者加以分開之行爲。

七、貯存:指一般廢棄物于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于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爲。

八、貯存容器:指貯存一般廢棄物之子車、箱、桶、筒、袋及經執行機關規定之容器。

九、排出:指一般廢棄物送出家戶或其它非事業之行爲。

十、回收:指將一般廢棄物中之資源垃圾、巨大垃圾及廚余分類、收集之行爲。

十一、清除:指下列行爲:

(一)收集、清運:指以人力、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産生源運輸至處理場(廠)之行爲。

(二)轉運:指以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産生源運輸至轉運設施或自轉運設施運輸至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行爲。

十二、轉運設施:指可將一般廢棄物集中至較大量後,再以大型運輸工具轉運至處理場所之設施。

十三、處理:指下列行爲:

(一)中間處理:指一廢棄物處理般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其它處理方法,變更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中和、減量、減積、去毒、無害化或安定之行爲。

(二)最終處置: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封閉掩埋或海洋棄置之行爲。

(三)再利用:指將一般廢棄物經物理、化學或生物等程序後做爲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或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爲。

十四、清理:指一般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或處理之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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